一、办理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新设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可以提出申请:(1)由南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2)由南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新设立冠市名农民专业合作社:1)农、林、牧、渔类企业;2)经济鉴证类企业;3)已取得资质证书或前置审批许可的其他类社会中介机构;4)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设立的企业,及其再投资设立的企业;5)国有控股企业投资设立的出资额占50%以上的企业;6)市文化产业主管部门主管的企业及其再投资设立的企业;7)近三年中一年纳税额10万元以上;8)市级民营科技企业或市级农业龙头企业;9)持有驰(著)名商标;10)经市有关部门鉴定,开发的新产品属填补国内(省内、市内)空白;11)市政府批准设立;12)列为国家、省、市、区县重点建设项目、重点科技开发项目;13)集团公司。14)注册资本200万元以上。
二、办理地点
南澳县后宅镇中兴路文化广场旁南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三、办理材料
(1)窗口提交的,提交的申请书原件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纸质版;(2)网上提交的,应将原件的彩色扫描件上传提交;(3)申请书最后应带有申请人本人签名并准确填写网上提交的申请人的信息。(4)提交其他申请材料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人签名;(5)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需有申请人签名和被委托人本人签名的身份证复印件。
因属市级民营科技企业或市级农业龙头企业,已取得资质证书或前置审批许可的其他类社会中介机构,列为国家、省、市、区重点建设项目、重点科技开发项目申请冠市名的,应当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或证书。属市政府批准设立的,提交市政府批准设立的证明文件。因年纳税10万元以上的企业申请冠市名的,提交税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因持有驰(著)名商标申请冠市名的,驰(著)名商标批准证书;因开发的新产品填补国内国家(省内、市内)空白申请冠市名的,应当提交市级以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鉴定书。
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人签名,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