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达到1000以上的,就会构成盗窃罪,是可以立案追究嫌疑人刑事责任的。
《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
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扒窃行为入罪,应充分考虑行为情节,如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应适用刑法第13条规定,不认为是犯罪。理由有三:
1、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犯罪行为应与其所受刑罚相一致。如犯罪行为未造成被害人财产损失,且属临时起意,不是以数额较大财物为目标等情形的,应充分考虑刑法第13条但书规定。
2、符合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不考虑犯罪情节,有扒窃行为即追究刑事责任,则会导致随意扩大“随身携带的财物”的范围,人为地将一些不应受到刑罚惩处的行为纳入犯罪行列,出现扒窃案件比普通盗窃行为更普遍现象,违反刑法的谦抑性原则。
3、符合刑法总则、分则的统一性。刑法总则统率、指导分则,在适用刑法分则认定犯罪时,应充分考虑刑法总则的普遍性、原则性规定。所以,在认定扒窃行为时,应充分考虑刑法总则相关的原则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