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利用区块链信息服务从事违法活动的,由当地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改正前应当暂停相关业务,拒绝改正的罚款,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 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信息内容的,由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改正前应当暂停相关业务;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区块链信息服务使用者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信息内容的,由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随着金融行业认可、研发区块链,不法份子便以区块链+各行业的形式,引诱他人进行投资,以此募集资金,形成典型的“庞氏骗局”(利用新投资人的钱来向老投资者支付利息和短期回报,以制造赚钱的假象进而骗取更多的投资)。
在区块链金融交易领域中,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表现形式为,行为人利用区块链金融交易的第三方互联网平台,销售区块链数字货币,利用自创、或者其他数字货币的方式进行发展会员,随后自行控制、或者伙同他人控制数字货币的升值、下降幅度,以此来吸引下线,再根据会员发展下线的人数,进行计酬、或返利的依据,最后,骗取他人财物。
实践中,在甄别行为人犯罪行为时,应作以下三点进行具体区分:
一是,利用数字货币开展网络传销。如果涉案的数字货币属于虚假的数字货币,即非基于区块链技术的数字货币,没有在区块链平台上进行金融交易,该行为可能成立诈骗罪。
二是,非法占有数字货币,区块链金融交易领域的数字货币是真实的货币通过钱包、USDT等方式转化成为数字货币的,其本身是真实货币兑换而来。行为人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非正常途径吸纳数字货币、或者销售没有价值、远高于价值的数字货币,造成受害人损害的,就可能成立集资诈骗罪。
三是,多重法益重合的抉择问题。行为人因自己的行为侵犯了多种法益,同时成立集资诈骗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洗钱罪等罪名。笔者认为,首先应对遵循从重抉择的原则,其次对于组织者、领导者和一般参与者进行划分,组织者、领导者应从重处罚,其他一般参与者,如果符合资诈骗罪条件的,亦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