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税务机关根据检举人的贡献大小给予相应的奖励,奖励所需资金列入税务部门年度预算,单项核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第七条 税务机关根据检举人的贡献大小给予相应的奖励,奖励所需资金列入税务部门年度预算,单项核定。奖励资金具体使用办法以及奖励标准,由国家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制定。
税款优先原则是指根据税法规定在纳税人支付各种款项和偿还债务时税款处于优先地位。税款优先原则包含以下三层含义:
(1)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
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是有条件的,也就是说,税收并不是优先于所有的无担保债权,对于法律上另有规定的无担保债权,不能行使税收优先权。如对于破产企业来说,法律规定破产企业优先支付职工工资、生活保障等,在这里职工对于企业来说是债权人,职工工资、生活保障费等债权优先于税款。
(2)纳税人发生欠税在前的,税款优先于抵押权、质权或被留置权
纳税人的欠税发生在以其财产设置抵押、质押或被留置之前,纳税人应当向抵押权人、质权人说明其欠税情况。抵押权人、质权人可以请求税务机关提供有关的欠税情况。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被留置的,并不是纳税人财产所有权的转移,但当抵押权、质权、留置权被执行时,就可能发生财产所有权的转移。因此,为保障税收的安全,规定纳税人发生欠税在前的,税收优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的执行。
(3)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非法所得
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要被税务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非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非法所得;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税务机关以外的其他行政部门处以罚款、没收非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即当税收权力与行政权力在债权发生冲突时,税收优先于其他行政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