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需要裁员而解除劳动合同的,是合法的情形,但要支付经济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按规定,法律并不限制公司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过实施时要区分以下情况进行:
1、跟员工协商一致
只要双方对公司立即解除劳动合同达成一致合意,那么便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关系,不受其他限制。
不过,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按规定要支付员工补偿金。
2、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员工出现有以下几种情况,公司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1)员工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
(2)员工严重违纪;
(3)员工造成重大损害;
(4)员工同时建立两个劳动关系,并对本职工作有严重影响或经提出拒不改正;
(5)签订劳动合同时,员工以欺诈、胁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订立劳动合同。
(6)员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并且,员工出现有以上过错,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关系时,公司也不用支付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