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户、分户
注:1.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分为家庭户和集体户。一套产权住房只能立一户,多套产权住房应在经常居住生活的合法住所地立户。集体户包括单位集体户、学生集体户、人才流动服务中心集体户、社区集体户。
2.家庭户户主一般由户内常住人口中房屋产权所有人或公房承租人担任。集体户户主由所在单位指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一般不能担任户主。
3.户主负责申报与本户有关的户口登记,督促户内其他成员申报户口登记。
立户
符合家庭户立户条件的,可以由户主向经常居住的合法固定住所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家庭户立户登记,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立户申请;
(二)家庭成员身份及相互关系证明;
(三)私有房屋产权证或者公有房屋租赁使用证明。
分户
公民因婚姻关系变更等原因,且生活独立,有居住条件的,可以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分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分户申请;
(二)婚姻关系变更等与分户原因相关证明;
(三)人民法院对房屋所有权、使用权分割的判决书或者县级以上房产管理部门颁发的析产后的私房产权证、分割后的公房租赁使用证明;
(四)户主及拟分户人员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房屋所有权、使用权未分割的,不予分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