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税收征管法及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没有规定的,依照其他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一律无效,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应当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
纳税人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其签订的合同、协议等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一律无效。
税务机关的一切征税及其有关的活动都必须有法律明确规定,没有法律明确规定的,人们不负有纳税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向人们收税。征收法定原则包含以下内容:
(1)税权法定。税权法定是指税收的立法权和执法权都是法定的。税务机关不得自行处分税权。
(2)税种法定。税种法定是指经法律设定或法律授权行政法规设定并开征的税种。税务机关不得擅自增减改变税目,调高或降低税率,未经法定批准程序,加征、减征或免税,由此而多征、少征、提前征收或者延缓征收税款或者摊派税款。否则,除撤销其擅自作出的决定外,还应补征应征未征的税款,退还不应征而征收的税款,并由上级税务机关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3)征税法定。征税法定是指税收的征收程序必须由法律明确规定,征纳双方必须遵照执行。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或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时必须向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或开付扣押、查封的收据或清单。税款、滞纳金、罚款统一由税务机关上缴国库。
(4)禁止对税法作扩大解释。除立法解释外,不能作扩大或类推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