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不解除劳动关系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16个月本人工资,按月领取伤残津贴(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
二、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
在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同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成都五级工伤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14个月成都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60个月成都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2019年度成都市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61330元。)
三、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按本人月工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上年度成都市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61330元)61330除以12再乘以74=?。总计应在45万至50元左右,具体额度需要请当地的法律工作者为你测算(本回答的额度不能作为请求依据)。
四、扩展资料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1]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八、工伤职工依照《条例》第五章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其标准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14个月,六级伤残12个月。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人员经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需长期治疗的其他工伤人员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6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60个月,六级伤残48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