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实施细则

南京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实施细则

一、认定范围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本市户籍登记失业人员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一)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是指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及以上的人员;

(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是指享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中的人员;

(三)单亲家庭:是指单独作为未成年子女法定监护人的父亲或母亲;

(四)夫妻双方均失业:是指夫妻双方均失业的人员;

(五)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零转移家庭贫困户:城镇零就业家庭是指城镇居民家庭中,2人及以上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的家庭成员;农村零转移家庭贫困户是指经当地扶贫部门确认的农业低收入家庭中,2人及以上的有转移就业愿望,均未从事二、三产业,也未从事高效农业的家庭成员;

(六)特困职工家庭:是指经市总工会认定的“建档特困职工家庭”的成员;

(七)残疾人:是指持有《残疾证的人员;

(八)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的被征地农民:是指2009年1月1日起土地被国家征用,且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的人员;

(九)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的连续失业1年以上人员:是指登记失业持续1年以上,且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的人员;

(十)优抚对象家庭成员:是指持有《江苏省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证的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退役人员家庭中的成员;

(十一)军队退役人员:是指2016年1月1日后退出现役、并持有《退伍证的退役士兵、复员士官。

经营性、投资性收入是指本人及家庭拥有的动产、不动产经营、投资所获得的收入,且收入不低于最低工资水平的,包括房屋、车辆、土地租赁流转等。

二、认定流程

(一)个人申请

申请人本人持《就业创业证原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到户籍所在地社区(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站申请,填写《南京市就业困难人员登记表一式三份(以下简称“登记表”),并分别情形提供下列相关材料:

1、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提供《享受低保待遇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单亲家庭:提供离婚、丧偶及抚养未成年子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夫妻双方均失业:提供《结婚证及配偶的《就业创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4、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零转移家庭贫困户:提供家庭成员的《就业创业证及低收入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特困职工家庭:提供“建档特困职工家庭”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6、残疾人:提供《残疾证原件及复印件;

7、被征地农民:提供征地安置(保养)协议书;

8、优抚对象家庭成员:提供《江苏省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证及家庭成员的《就业创业证原件、复印件;

9、军队退役人员:提供《退伍证。

(二)社区(村)核实

社区(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站受理、核实相关资料,对符合条件的公示三天;如无有效投诉,在“登记表”上签署意见,并于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报街道(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

(三)街道(镇)审核

街道(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对社区(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站上报的材料予以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在“登记表”上签署意见,于二个工作日内报区劳动就业管理中心。

(四)区认定

区劳动就业管理中心审核上报材料,于二个工作日内在“登记表”上签署认定意见,对符合认定条件的在《就业创业证加盖“就业困难人员认定专用章”,记载就业困难类别;“登记表”区、街道(镇)、社区(村)各保留一份,《就业创业证由社区(村)劳动保障服务站发还给申请人。

三、认定注销

就业困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注销认定,并不再作为就业困难人员统计:

(一)失业登记被注销的;

(二)夫妻双方均失业、城镇家庭零就业或农村零转移家庭贫困户的家庭成员中有一人已实现比较稳定就业的;

(三)城镇零就业家庭、被征地农民及连续失业1年以上人员,通过合法渠道取得经营性、投资性收入的;农村零转移家庭贫困户从事二、三产或高效农业的;

(四)户籍迁出本市的;

(五)其他不符合就业困难认定条件的。

四、其他事项

(一)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审核和管理,应严格按规定条件、程序和要求办理,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申报人员弄虚作假的,撤销对其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违反规定认定就业困难人员的,一经核实,对有关责任人员严肃处理。

(二)就业困难人员每季度应主动与社区(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站联系申报本人就业、失业情况,接受就业服务。

(三)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建立健全与工商、税务、财政等相关部门的信息交换制度,及时沟通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和就业创业扶持政策的落实情况;依托街道(镇)、社区(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机构,定期上门走访,调查了解困难人员就业及享受政策等情况,实行动态管理服务。

(四)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被注销的,应及时在有关台帐和数据库中记录;社区(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站应通过电话、公示等方式告知当事人。当事人应将《就业创业证交户籍所在社区(村)人力资和社会保障服务站办理注销手续。

(五)本细则所称比较稳定就业的标准是:被用人单位招聘录用的;自谋职业,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的;灵活就业,本人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月均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或享受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并稳定在3个月以上的。

相关主题

相关新闻

成都市工伤五级怎么样赔

一、 不解除劳动关系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16个月本人工资,按月领取伤残津贴(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二、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在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同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成都五级工伤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

成都市工伤五级该怎样赔

一、 不解除劳动关系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16个月本人工资,按月领取伤残津贴(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二、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在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同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成都五级工伤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

成都市工伤五级应该怎么样赔

一、 不解除劳动关系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16个月本人工资,按月领取伤残津贴(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二、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在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同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成都五级工伤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

离职补偿金标准工资包含保险吗

一、离职补偿金标准工资包含保险吗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月平均工资计算,月平均工资包括五险一金,但只包括个人缴纳部分,公司缴纳部分是不包括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的计算】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

2020年江苏病假工资规定

一、2020年江苏病假工资规定对于新劳动法病假工资规定这个问题,有以下回答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二

昆山产假工资是多少天

一、昆山产假工资是多少天生产女职工的产假:单胎顺产90天,其中产前休息十五天,产后休息七十五天;难产者,增加15天;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条件的,另增加晚育假15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自然流产女职工的产假:妊娠3个月以内自然流产或者宫外孕者,产假30天;妊娠3个月以上7个月以内

连云港病假工资多少时间

一、连云港病假工资多少时间病假工资=(计算基数/21.75)×计算系数×病假天数。根据《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1)工人职员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间在6个月以内者,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三条乙款的规定,应由该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按下列标准支付病伤假期工资:本企业工龄不满2年者,为本人

企业请病假怎么请

一、企业请病假怎么请1、劳动法并没有规定病假需要提供什么类的证明文件,一般以正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就可以的。2、病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支付病假工资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59、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

劳务工病假工资怎么计算

一、劳务工病假工资怎么计算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二、相关法律规定《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工人职员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间在6个月

烟台市工伤保险指南

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全文相关说明,暂未出台的规定继续沿用以前年度的说明。如有变动,请以当地相关部门的公布消息为准。(一)缴费单位在申报应缴纳数额,缴费单位应在每月15日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报送工伤保险费申报表以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缴费单位报送报
9 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