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江苏病假工资规定

一、2020年江苏病假工资规定

对于新劳动法病假工资规定这个问题,有以下回答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二、病假相关规定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等有关规定,任何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企业应该根据职工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一定的医疗期。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时,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也就是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职工的病假假期。

该规章对医疗期的期限作了具体规定。1951年政务院颁布的《劳动保险条例》和1953年原劳动部发布的《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1995年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支付问题作了规定。

相关主题

相关新闻

成都市工伤五级怎么样赔

一、 不解除劳动关系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16个月本人工资,按月领取伤残津贴(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二、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在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同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成都五级工伤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

成都市工伤五级该怎样赔

一、 不解除劳动关系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16个月本人工资,按月领取伤残津贴(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二、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在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同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成都五级工伤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

成都市工伤五级应该怎么样赔

一、 不解除劳动关系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16个月本人工资,按月领取伤残津贴(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二、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在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同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成都五级工伤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

烟台市工伤保险指南

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全文相关说明,暂未出台的规定继续沿用以前年度的说明。如有变动,请以当地相关部门的公布消息为准。(一)缴费单位在申报应缴纳数额,缴费单位应在每月15日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报送工伤保险费申报表以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缴费单位报送报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该如何计算

一、人数要求1.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根据《成都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成都市的比例为1.6%)2.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怎么样计算

一、人数要求1.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根据《成都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成都市的比例为1.6%)2.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如何计算

一、人数要求1.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根据《成都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成都市的比例为1.6%)2.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该如何计算

一、人数要求1.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根据《成都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成都市的比例为1.6%)2.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要怎样计算

一、人数要求1.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根据《成都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成都市的比例为1.6%)2.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

南京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实施细则

南京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实施细则一、认定范围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本市户籍登记失业人员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一)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是指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及以上的人员;(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是指享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中的人员;
9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