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有异议,不一定能推翻。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如果有异议,应当在认定书送达后三日内提出复议(核)申请。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71条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
当我们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满意,认为其不公正的时候,是可以提出复核的。
①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中的规定,事故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满意的,可以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后的三天时间里,向上一级的交通部门提出书面请求,要求复核这份交通事故认定书,当然了,需要说明你的理由以及带上确切的证据来支持你的理由。
②若是上一级交通部门驳回了复核申请,事故当事人还是不服气、不满意的话,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在诉讼过程中,事故当事人要有充足的理由和证据,来证明交通事故认定书是有误的,才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做出有利于当事人的判决。
③当然了,这事也可以通过信访来解决。如果是信访的话,事故当事人就要按照一定的程序,首先向处理此次交通事故的交警大队提出信访的请求,然后再去到上一级的交通管理部门进行投诉,对这交通事故认定书做出复查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