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营业执照涉外公证办理条件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或户籍证明);
(3)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使用自有房屋作为经营场地开办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但因历史原因无法提供合法房地产证明的,提交村(居)民委员会等机构出具的能够证明申请人拥有该房屋使用权的证明文件。
(4)《字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已申请字号名称预先核准登记的方提交)。
(5)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6)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的,提交申请人签署的《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或者资格证明复印件(本人签字);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二、办理公证须知
(一)公民法人申请公证,应当向公证处提出,并填写公证申请表。公证申请表应记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或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址等;申请人为法人的,应记明法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等;
2、请求公证的事项及公证书的用途;
3、提交材料的名称、份数及有关证人的姓名、住址;
4、申请的时间及其它需说明的问题。
申请人应在申请表上签名或盖章。申请人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可由公证人员代为填写。
(二)公民、法人申请公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身份证明(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一份复印件),法人资格证明(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2、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委托代理人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其他代理人需提交有代理权资格的证明。但申请公证证明委托、声明书、收养子女、遗嘱、签名、印鉴的,不得委托别人代理;当事人确有困难时,公证员可到当事人所在地办理公证事务。
居住在国外或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申办公证事项,其委托书应经当地公证人、我驻外使、领馆公证,或经司法部指定的机构、人员证明。
3、需公证的文本(合同、协议、遗嘱等);
4、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所有权、使用权证明(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股权证等);
5、与公证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