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海损的成立需具备以下条件:
①必须有危及船、货共同安全的危险存在。这种危险是共同的、真实的,不是臆想和推断。
②作出的牺牲和费用是特殊的、直接的。如海上遇到台风,船开往避风港,不算特殊。
③牺牲和费用是有意的。即是人为的、有意识的行为,而不是意外事故。
④是合理的。共同海损行为之作出,是必要的、节约的,符合全体利益的。例如,抛货是价低体重的,符合当时情况的需要,牺牲和费用是为共同安全作出的。
⑤有效的。共同海损措施是有效的。经过有意采取这些合理措施后,船货得到部分挽救和保留。
作为构成共同海损的以上条件,缺一不可。
共同海损法律后果:
对于共同海损所作牺牲和支出的费用,用获救船舶、货物、运费获救后的价值按比例在所有与之有利害关系的受益人之间进行分摊。因此,共同海损属于部分损失,保险公司对共同海损牺牲和费用以及共同海损分摊都给予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
无论在航程中或者在航程结束后发生的船舶或者货物因迟延所造成的损失,包括船期损失和行市损失以及其他间接损失,均不得列入共同海损。
第一百九十四条 船舶因发生意外、牺牲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而损坏时,为了安全完成本航程,驶入避难港口、避难地点或者驶回装货港口、装货地点进行必要的修理,在该港口或者地点额外停留期间所支付的港口费,船员工资、给养,船舶所消耗的燃料、物料,为修理而卸载、储存、重装或者搬移船上货物、燃料、物料以及其他财产所造成的损失、支付的费用,应当列入共同海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