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地点
大亚湾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
二、法律依据
广东省公路条例(2009年)
第二十五条自公路两侧边沟外缘起算,高速公路八十米范围内广告标牌设施的位置,应当由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统一规划,并按照有关规定批准。
国道五十米、省道三十米范围内广告标牌设施的位置,应当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统一规划,并按照有关规定批准。
县道二十米、乡道十米范围内广告标牌设施的位置,应当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统一规划,并按照有关规定批准。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三、办理材料
内容:广告、标牌设置的规划信息、申请设置的期限、其他的有关的信息,高度、设置规划号、版面尺寸等等,以及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
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提交企业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成立有效证明复印件。2、公民的,提交公民有效身份证复印件。3、委托代理人办理的,提交委托单位的授权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1、设置位置平面图。2、支架结构和基础设计图(必须由乙级以上资质的公路工程或者建筑工程设计单位设计)。3、版面设计效果图(标明板面材料、尺寸)。4、设计单位资质复印件一份。
1、编制人员、标准等完备的施工组织方案。2、施工组织包括:施工组织、期限、工序、工艺、施工围蔽等。3、交通组织包括:交通临时标志设置、交通应急、疏通绕行方案等。4、施工单位资质复印件一份。
应急方案包括:建设工程涉路部分施工险情、意外事故应急措施、安全保护措施、应急设施、人员、车辆准备等情况。
1、涉及公路路产的,申请人与公路管养单位或者公路经营企业的公路赔(补)偿协议。2、涉及公路路产以外的,申请人与权属人的土地征(补)协议。
设置设施施工影响交通安全的,需按《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征得建设工程所属辖区交警部门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