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申请——工作人员受理确认——审核材料——现场领取
合法结婚(含再婚)生育第一个、第二个子女的下列夫妻:
(一)夫妻双方或一方户籍所在地为四川省的;
(二)夫妻双方或一方现居住地为四川省的;
(三)夫妻双方或一方为高校在校学生,按《人口计生委 教育部 公安部 关于高等学校在校学生计划生育问题的意见》(国人口发〔2007〕64号)规定应在四川省办理的;
(四)夫妻双方或一方为现役军人,按《中国人民解放军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应在四川省办理的。
(1)《四川省生育登记表》1份;
(2)结婚证、双方身份证(户口薄)原件供审核,复印件1份签名提交;
(3)办理地为现居住地的,另提供办理方居住证供审核,复印件1份签名提交。
夫妻一方户籍所在地或现居住地乡镇(街道)卫生计生工作机构及其授权村(居)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