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符合《深圳市户外广告设置指引》或专项规划的要求;申请人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规定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依法取得设置户外广告场地使用权;设置区域或类型属户外广告专项规划范围的,须符合相关的户外广告专项规划。
二、办理地点
深圳市大鹏新区大鹏街道中山路10号大鹏新区行政服务大厅
三、办理材料
字迹工整、清晰、信息真实、有效;属单位申请的,加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属个人申请的,申请人签名。
1.需为彩色图片,并应当表现出拟设置户外广告所依附建筑物的全貌以及所在地理位置;2.实景照片应当真实反映现场情况,不得对照片进行调整加工和修改制作;3.需加盖场地产权单位和申请设置单位公章;设置场地如属物业共有部分,还须加盖物业管理单位公章。
1.申请新设置户外广告须提供设施样件图,续延设置无需提供;2.需为彩色图片,并应当表现出拟设置户外广告所依附建筑物的全貌;3.需加盖场地产权单位和申请设置单位公章;设置场地属物业共有部分,还须加盖物业管理单位公章;4.许可通过后,申请单位必须按照设施样件图设置户外广告,如擅自变更,许可无效。
1.属单位申请的,提供营业执照或有关登记证书;2.属个人申请的,提供个人身份证;3.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1.场地属自有的,提供下列之一证明场地所有权的文件:(1)房产证;(2)房地产预售合同;(3)购房合同;(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5)与国土部门签订的土地出让合同;(6)有关政府部门出具的关于场地权属的证明;2.场地属租用的,除需按照第1点要求提供场地产权材料外,还需提供完整租赁关系证明文件,如租赁合同中明确要求设置户外广告需征得业主同意,则需提供业主同意设置户外广告的书面意见;3.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