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时限
5(工作日)
二、办理机构
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
三、法律依据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
第四条港澳同胞来往于香港、澳门与内地之间,凭我国公安机关签发的港澳同胞回乡证或入出境通行证,从中国对外开放的口岸通行。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发给港澳同胞回乡证或者入出境通行证:(一)被认为有可能进行抢劫、盗窃、贩毒等犯罪活动的;(二)编造情况,提交假证明的;(三)精神病患者。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
第二十三条港澳同胞来内地后遗失港澳同胞回乡证,应向遗失地的市、县或者交通运输部门的公安机关报失,经公安机关调查属实,出具证明,由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一次有效的入出境通行证,凭证返回香港、澳门。港澳同胞无论在香港、澳门或者内地遗失港澳同胞回乡证,均可以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重新申请领取港澳同胞回乡证。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四、办理时限
5(工作日)
五、办理地点
佛山市禅城区魁奇路澜石国际金属交易中心中心楼三楼禅城区公安一门式服务大厅
六、办理材料
核验原件退回,收复印件,A4纸复印。
需要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的港澳居民和华侨需提供本项材料,贴照片,1年内正面免冠蓝底大一寸,签名,提交原件。
1、核验原件退回,收复印件,A4纸复印;
2、住酒店的,需提交酒店出具的登记表,住居民家中,提交辖区派出所出具的登记表。
提交与申请表中所贴照片对应的照片3张。1年内正面免冠蓝底大一寸
1、申请人用A4纸,详细说明证件遗失或损坏经过,或证件过期原因,证件名称及号码等详细情况,签名确认。
2、交原件。
核验原件退回,收复印件,A4纸复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