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自公监管减字(2011)01号
罪犯XX,男,出生于1974年2月22日,汉族,XX人,因犯故意伤害罪,XX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21日以(2010)X刑初字第5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于2010年5月7日留XX看守所服刑执行刑罚。现已执行1年,满刑日期为:2013年3月9日,现有余刑1年7个月。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通过管教干部的教育、帮助,清醒的认识到自己的行为给他人造成了严重的恶果,被判刑是罪有应得,认罪服法,决心在改造中以实际行动向国家和人民赎罪。
二、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方面:
该罪犯严格以《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约束自己,认真遵守好各项监规纪律,积极维护监管秩序,听从管理,服从安排,接受教育改造,投改以来无违反监规纪律的行为。
该罪犯认真积极参加监所组织的“三课”学习,努力学习法律知识、时事政策、看守所的规章制度,学习三个代表理论,
学习十七大精神,写出心得体会文章,努力改造其世界观和人生观,按时向组织汇报思想改造情况。
该罪犯留所服刑以来,一直担任A5监室的安全耳目,监控、监护死刑犯XXX。积极带头维护好监室的管理秩序,随时向管理汇报重点在押人员的思想状态,制止、劝阻毕风荣违规3次,并成功制止、劝阻、报告在押人员XX企图自杀的情况,确保了监室安全稳定,协助管教民警维护了监室的安全稳定。积极带头搞好监室卫生及物品规范,投改以来所在监室月月被考评为模范监室或合格监室,该犯属改造积极分子,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圆满的完成了组织分配的各项劳动任务。
总之,罪犯XX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圆满完成组织交办的各项任务,确有悔改和
立功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刚予以减刑奖励,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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