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难民的非法入境或拘留应遵循以下两项处理原则:
1、宽容和便利原则。如国家依法确认某非法入境者或非法居留者具有难民身份,它就应该对该难民给予宽容和提供一定的便利,包括不得因该人的非法入境或居留的事实对其加以刑罚或其他处罚,但以该难民毫不迟延地自动向该国有关当局说明其非法入境或拘留的正常理由为限;倘国家不接纳该难民,则应给他一个合理期间和必要便利,以使其获得另一国的入境许可;在该难民于该国取得正常地位或获得另一国入境许可前,不得对其施以不必要的限制。
2、不推回原则。不推回原则指不得以任何方式强制将难民驱逐或送回至其生命或自由受到威胁的领土边界,这项原则的内容包括边境不拒绝、不驱逐和不引渡难民。这一原则是一项得到各国普遍接受的国际习惯法原则,对于一个国家来说,不论它是否属于任一公约或其他条约的当事国,它都有遵守这项原则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本法规定,非法入境、出境的,在中国境内非法居留或者停留的,未持有效旅行证件前往不对外国人开放的地区旅行的,伪造、涂改、冒用、转让入境、出境证件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可以处以警告、罚款或者十日以下拘留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受公安机关罚款或者拘留处罚的外国人,对处罚不服的,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由上一级公安机关作出最后的裁决,也可以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条 有本法第二十九条所列行为情节严重的,公安部可以处以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