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和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每年春季、秋季各受理一次教师资格认定申请。
《教师资格条例》
第十条 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和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每年春季、秋季各受理一次教师资格认定申请。具体受理时间由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规定,并通过新闻媒体等形式予以公布。
第十一条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在受理申请期限内向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提出申请,领取有关资料和表格。
1、学费。本来,参加任何学习,都是要交学费的。在实施义务教育之前,中小学也都是收学费的。现在,学费免除,不允许再收取。
2、课本费。学习要用到课本,非义务教育阶段要收课本费,比如高中,现在仍然是收取课本费的。但小学初中是不允许收课本费的。
3、杂费。以前,中小学每学期都是要收取杂费的,杂费没有一定的标准,有时候是现收现支,一个学期会收取多次。有时候是估计一个学期大约多少,一次性收取。什么是杂费呢?就是学生在学校学习过程中产生的费用,比如纸张费、印刷费、粉笔费、教具费、打扫卫生的工具费、电费、班级活动用的班费等等杂七杂八的费用,都可以纳入杂费。没有实施义务教育时,各种名目的杂费都有。现在,杂费一律不得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