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流动人口异地办理出入境证件须知
办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普通护照签发管理工作(2012版)
五、《中国公民因私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
六、《往来港澳通行证、签注签发规范(试行)(公境港〔2015〕616号)
七、《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
八、《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签注审批签发管理工作规范
九、关于启用《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有关事项的通知
(公境传【2014】88号)
十、关于调整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办理时限的通知(湘公境传[2014]149号)
十一、《关于进一步推动为流动人口异地办理出入境证件工作的通知
十二、《湖南省流动人口异地办理出入境证件工作实施细则
决定机构
长沙市公安局(受公安部委托)
办事条件
在我市居住的外省居民(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除外);长沙市各区分县(市)公安分局出入境接待大厅均可跨区办理护照、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
申请材料
申请人除提交按公安部六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签发管理工作规范、《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签注审批签发管理工作规范规定的材料外,还须符合如下情形并提交如下资料:
1、夫妻一方户口在本市的,其配偶、未满16周岁的子女,需提交居住满6个月(含)以上的居住证(居住证明可配套使用)、本市居民的户口簿、身份证、双方亲属关系证明(结婚证、出生证、申请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亲属关系证明等);
2、在本市就业的人员及其配偶、未满16周岁的子女,需提交本市社保部门连续一年以上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期限为当月开始往前推至少18个月);其配偶及未满16周岁的子女需提交双方亲属关系证明(结婚证、出生证、申请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亲属关系证明等);其配偶还需提交居住满6个月(含)以上的居住证(居住证明可配套使用);
3、在本市就学(大专以上高等院校在校学生)的人员及其配偶、未满16周岁的子女:提交学生证、学籍卡或学校保卫部门的在学证明;其配偶及未满16周岁的子女需提交双方亲属关系证明(结婚证、出生证、申请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亲属关系证明等);其配偶还需提交居住满6个月(含)以上的居住证(居住证明可配套使用);
4、在本市居住满6个月(含)以上的60周岁(含)以上老人的,需提交居住证或居住半年以上的证明;
5、在本市居住满6个月(含)以上,且持有有效护照或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的人员,申请护照换发、补发,及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申请赴台同类签注)换发、补发的,需提交居住证(居住证明可配套使用)、有效期内的护照或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若已遗失或被盗,补办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需提交本人书面的遗失情况说明。
办理流程
(一)网上预约;
(二)各出入境窗口受理;
(三)分区县市局人境大队(人境支队出入境审批科)审核;
(四)市公安局人境支队审批;
(五)省公安厅制证(市公安局制作签注);
(六)受理单位窗口发证。
办理期限
(一)自受理之日起30天领取;
(二)异地核查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承诺领证时限内。
收费情况
护照/护照换发、遗失补办200元/证;护照加注20元/项次
往来港澳通行证100元/证;往来港澳地区一次有效签注20元/项次;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30元/证;证件加注20元/件;一次有效签注20元/件。
监督检查
咨询渠道
电话:0731-82290001、82587623
微博:@出入境资讯
邮箱:csrkcrj@163.com
责任追究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九章执行。
办公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2∶00;下午:1:00-5∶00(望城区、长沙县、浏阳市、宁乡县接待时间以当地公示时间为准)。
乘车路线
搭乘交通工具至各出入境接待窗口:
(一)长沙市公安局出入境接待大厅
长沙市岳麓区溁湾镇枫林一路2号(交警大楼裙楼4楼),电话:0731—82290001、0731—82587623。
(二)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出入境接待室
芙蓉区营盘东路369号(万家丽路与营盘路交汇处的西北角),电话:0731-84783073。
(三)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出入境接待室
天心区电力路1号(芙蓉南路省政府东侧),电话:0731-85895023。
(四)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出入境接待室
岳麓区爱民路180号(岳麓分局旁),电话:0731-88648480。
(五)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出入境接待室
开福区刘家冲1号(东风路高架桥旁),电话0731-84523858。
(六)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出入境接待室
雨花区圭塘路19号,电话0731-85659628。
(七)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出入境接待室
高新区谷苑路2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