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江区拖拉机号牌、行驶证核发办理流程

一、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申请人通过网上办事大厅,填写申请书,递交或上传所需资料,窗口人员通过网上正式受理,受理单位按规定进行现场勘查后核审办理,最后申请人凭有关证明材料领取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申请人携带相关纸质材料,到窗口进行申请,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确认拖拉机的类型,厂牌型号,颜色,发动机号码,机身(底盘)号码或者挂车架号码,主要特征和技术参数,核对发动机号码和拖拉机机身(底盘)或者挂车架号码的拓印膜,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拖拉机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最后通知申办人领取办理结果。

特殊环节

二、法律依据

《拖拉机登记规定》(2004年)

第五条初次申领拖拉机号牌行驶证的应当在申请注册登记前对拖拉机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取得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属于经国务院拖拉机产品主管部门依据拖拉机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认定的企业生产的拖拉机机型其新机在出厂时经检验获得合格证的免予安全技术检验。

《拖拉机登记规定》(2004年)

第十三条申请拖拉机转入的应当填写《拖拉机注册登记/转入申请表》交验拖拉机并提交下列证明凭证:

(一)拖拉机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拖拉机登记证书。

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日内查验并收存拖拉机档案确认拖拉机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拖拉机登记规定》(2004年)

第七条办理注册登记,应当登记下列内容:

(一)拖拉机登记编号、拖拉机登记证书编号;

(二)拖拉机所有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身份证明名称与号码、住所地址、联系电话和邮政编码;

(三)拖拉机的类型、制造厂、品牌、型号、发动机号码、机身(底盘)号码或者挂车架号码、出厂日期、机身颜色;

(四)拖拉机的有关技术数据;

(五)拖拉机获得方式;

(六)拖拉机来历证明的名称、编号或进口拖拉机进口凭证的名称、编号;

(七)拖拉机办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日期和保险公司的名称;

(八)注册登记的日期;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登记的其他事项。

拖拉机登记后,对拖拉机来历证明、出厂合格证明应签注已登记标志,收存来历证明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拖拉机登记规定》(2004年)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注册登记:

(一)拖拉机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二)拖拉机来历证明涂改的,或者拖拉机来历证明记载的拖拉机所有人与身份证明不符的;

(三)拖拉机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与拖拉机不符的;

(四)拖拉机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

(五)拖拉机属于被盗抢的;

(六)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

《拖拉机登记规定》(2004年)

第九条申请变更拖拉机机身颜色更换机身(底盘)或者挂车的应当填写《拖拉机变更登记申请表》提交法定证明凭证。

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日内做出准予或不予变更的决定。

准予变更的拖拉机所有人应当在变更后10日内向农机监理机构交验拖拉机.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日内确认拖拉机收回原行驶证重新核发行驶证.属于更换机身(底盘)或者挂车的还应当核对拖拉机机身(底盘)或者挂车架号码的拓印膜对机身(底盘)或者挂车的来历证明签注已登记标志收存来历证明复印件。

《拖拉机登记规定》(2004年)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转移登记:

(一)有本规定第八条规定情形的;

(二)拖拉机与该机的档案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

(三)拖拉机在抵押期间的;

(四)拖拉机或者拖拉机档案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五)拖拉机涉及未处理完毕的道路交通农机安全违法行为或者交通农机事故的。

《拖拉机登记规定》(2004年)

第十条更换发动机的拖拉机所有人应当于变更后10日内向农机监理机构申请变更登记填写《拖拉机变更登记申请表》提交法定证明凭证并交验拖拉机。

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日内确认拖拉机收回原行驶证重新核发行驶证.对发动机的来历证明签注已登记标志收存来历证明复印件。

《拖拉机登记规定》(2004年)

第十一条拖拉机因质量问题由制造厂更换整机的拖拉机所有人应当于更换整机后向农机监理机构申请变更登记填写《拖拉机变更登记申请表》提交法定证明凭证并交验拖拉机。

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日内确认拖拉机收回原行驶证重新核发行驶证.对拖拉机整机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拖拉机进口凭证签注已登记标志收存来历证明复印件.不属于国务院拖拉机产品主管部门认定免予检验的机型还应当查验拖拉机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拖拉机登记规定》(2004年)

第十二条拖拉机所有人的住所迁出农机监理机构管辖区的应当向迁出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提交法定证明凭证。

迁出地农机监理机构应当收回号牌和行驶证核发临时行驶号牌将拖拉机档案密封交由拖拉机所有人携带于90日内到迁入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拖拉机转入。

《拖拉机登记规定》(2004年)

第十四条拖拉机为两人以上共同财产需要将拖拉机所有人姓名变更的变更双方应当共同到农机监理机构填写《拖拉机变更登记申请表》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变更前和变更后拖拉机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拖拉机登记证书;

(三)拖拉机行驶证;

(四)共同所有的证明。

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日内查验申请事项发生变更的证明收回原行驶证重新核发行驶证.需要改变拖拉机登记编号的收回原号牌行驶证确定新的拖拉机登记编号重新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变更后拖拉机所有人的住所不在农机监理机构管辖区的农机监理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和第十三条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拖拉机登记规定》(2004年)

第十七条拖拉机所有权发生转移申请转移登记的转移后的拖拉机所有人应当于拖拉机交付之日起30日内填写《拖拉机转移登记申请表》提交法定证明凭证交验拖拉机。

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日内确认拖拉机。

转移后的拖拉机所有人住所在原登记地农机监理机构管辖区内的收回拖拉机行驶证重新核发拖拉机行驶证.需要改变拖拉机登记编号的收回原号牌行驶证确定新的拖拉机登记编号重新核发拖拉机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转移后的拖拉机所有人住所不在原登记地农机监理机构管辖区内的按照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和第十三条规定办理。

《拖拉机登记规定》(2004年)

第二十五条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拖拉机拖拉机所有人申请报废注销时应当填写《拖拉机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向农机监理机构提交拖拉机号牌拖拉机行驶证拖拉机登记证书。

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日内办理注销登记在计算机管理系统内登记注销信息。

《拖拉机登记规定》(2004年)

第二十六条因拖拉机灭失拖拉机所有人向农机监理机构申请注销登记的应当填写《拖拉机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日内办理注销登记收回拖拉机号牌拖拉机行驶证和拖拉机登记证书。

因拖拉机灭失无法交回号牌拖拉机行驶证的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公告作废。

拖拉机所有人因其他原因申请注销登记的填写《拖拉机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日内办理注销登记收回拖拉机号牌拖拉机行驶证和拖拉机登记证书。

《拖拉机登记规定》(2004年)

第二章第五条初次申领拖拉机号牌行驶证的应当在申请注册登记前对拖拉机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取得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属于经国务院拖拉机产品主管部门依据拖拉机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认定的企业生产的拖拉机机型其新机在出厂时经检验获得合格证的免予安全技术检验.

《拖拉机登记规定》(2004年)

第二章第六条拖拉机所有人应当向住所地的农机监理机构申请注册登记填写《拖拉机注册登记/转入申请表》提交法定证明凭证并交验拖拉机.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确认拖拉机的类型厂牌型号颜色发动机号码机身(底盘)号码或者挂车架号码主要特征和技术参数核对发动机号码和拖拉机机身(底盘)或者挂车架号码的拓印膜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拖拉机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广东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2006年)

第十四条申请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注册登记的,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一)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二)购机发票或者其他来历证明;(三)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负责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的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审查,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并发放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

第二十一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前,其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持本人身份证明和机具来源证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申请登记。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经安全检验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并核发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使用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其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申请变更登记。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

第二十二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经过培训后,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参加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组织的考试。考试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核发相应的操作证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有效期为6年;有效期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可以向原发证机关申请续展。未满18周岁不得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年满70周岁的,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注销其操作证件。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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