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天津市机动车登记实施主体是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实施主体为公安局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二、行政审批条件
(1)准予登记的机动车应当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申请机动车登记时,应当接受对该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但是,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依据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认定的企业生产的机动车型,该车型的新车在出厂时经检验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获得检验合格证的,免予安全技术检验。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注册登记:
1、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2、机动车来历凭证涂改的,或者机动车来历凭证记载的机动车所有人与身份证明不符的;
3、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与机动车不符的;
4、机动车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销售或者未经国家进口机动车主管部门许可进口的;
5、机动车的有关技术数据与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公告的数据不符的;
6、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
7、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
8、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
三、实施对象和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审批对象为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
四、申请材料
1、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纸质版,原件核验后返还,提交复印件1份);
2、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原件或者复印件,其中,全国统一的机动车销售发票、《协助执行通知书》和国家机关出具的调拨证明必须是原件;(纸质版,原件核验后返还,提交复印件1份)
3、国产机动车的整车出厂合格证或者进口机动车的进口凭证(原件);(纸质版,原件核验后返还,提交复印件1份)
4、车辆购置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副联(原件);(纸质版,原件核验后返还,提交复印件1份)
5、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复印件1份);(纸质版,原件核验后返还,提交复印件1份)
6、《机动车注册登记/转入申请表》(原件);(纸质版,原件,1份,)
7、不属于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规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车型的,还应当提供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原件(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站进行检验取得);(纸质版,原件核验后返还,提交复印件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