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厦门生育保险报销
1.接收资料
单位经办人在大厅生育费用报销窗口,报送所需资料。
2.初审资料
窗口资料接收员核实申报人员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资格,将符合要求的资料予以接收登记,打印生育报销登记单。
3.费用审核
审核人员按政策规定审核相关生育费用并扣款,交由科长复核。
4.结算单打印
结算员生成财务报表并打印结算单交付财务科。
二、生育津贴报销标准
1、女职工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顺产分娩或妊娠不足7个月早产的,享受3个月的生育津贴;
2、难产及实施剖宫产手术的,增加半个月的生育津贴。
3、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半个月的生育津贴;
4、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享受1个半月的生育津贴;
5、妊娠3个月以内因病理原因流产的,享受1个月的生育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