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重新计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限的情形有以下几种:一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二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三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后移送法院后,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那么,本案是否可以参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第二款的规定重新计算林某的羁押期限呢?笔者认为答案是否定的。因为,对于在侦查期间改变管辖后能否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情况,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都没有明确规定,如果参照执行,则可能造成非法羁押甚至导致滥用职权犯罪。
第一百五十八条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应当对其身份进行调查,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确实无法查明其身份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起诉、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