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对罚款设定任务的,由上级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城市管理执法办法》
第三十条 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不得对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设定任务和目标。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款项,应当按照规定全额上缴。
第三十九条 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二)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三)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作为经费来源的;
(四)使用、截留、损毁或者擅自处置查封、扣押物品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
1、城市管理执法人员从事城市管理执法活动会派出不少于两人,在执法时要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
2、对于执法过程中查封、扣押的物品,征求意见稿明确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妥善保管,依法及时作出处理,不得使用、截留、损毁和擅自处分。
查封、扣押的物品属非法物品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对鲜活物品或者其他不易保管的物品,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可以在留存证据后依法进行拍卖、变卖或者妥善处理。
3、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不得以收费、罚没收入作为经费来源;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应当按照规定全额上缴国库。
可以拨打全国统一的12319城管服务热线行使自己的监督权。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