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洲区红山路230号市政务服务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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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13年修正)(2017年)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其管理的渔业水域统一规划,采取措施,增殖渔业资源。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向受益的单位和个人征收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专门用于增殖和保护渔业资源。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的征收办法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广东省渔业管理条例》(2012年修正)(2017年)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人工鱼礁建设和人工鱼礁礁体以及礁区的保护管理。
人工鱼礁的建设实行规划论证和分级、分类管理制度。单位和个人可以投资兴建准生态型、开放型人工鱼礁。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1987年)
第二十二条 在"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外侧建造人工鱼礁的,必须经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内侧建造人工鱼礁的,必须经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批准。建造人工鱼礁,应当避开主要航道和重要锚地,并通知有关交通和海洋管理部门。
《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69号)(2017年)
三、第八十项 省政府决定下放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