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拍卖国有资产,依照法律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需要评估的,应当经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拍卖标的的保留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第二十八条 委托人有权确定拍卖标的的保留价并要求拍卖人保密。
拍卖国有资产,依照法律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需要评估的,应当经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拍卖标的的保留价。
国有资产拍卖的程序:
1、凡需拍卖国有资产的单位,首先,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出拍卖申请,经批准或确定后,到拍卖市场进行登记。
2、整体拍卖国有资产,应由资产拍卖单位,对各项资产负债进行全面清理,编制清册,及本年度开始到拍卖时的会计报表,分别报企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3、主管部门认真审核企业资产负债清册和会计报表后,提出审核意见,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4、拍卖资产的所有者委托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的资产评估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评估中心等中介机构,对被拍卖的资产进行全面清理核实和评估。
5、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受其委托的组织机构,对资产的评估价值进行确认,提出拍卖底价。
6、进入拍卖市场,由拍卖市场和组织者,对拍卖资产在公开场合进行拍卖。拍卖收入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收取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