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十九条
职工依法结婚后实行晚育的,女职工产假可延长至半年,假期工资照发,不影响调整工资、晋升级别;
男职工护理假15天,特殊情况可以参照医疗单位意见适当延长,护理期间工资照发。
农民晚育的,在1年内免去其不少于5个义务工或劳动积累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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