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人民法院会裁定案件中止执行,人民法院是不会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卡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 和解协议达成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
(一)各方当事人共同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和解协议的;
(二)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和解协议,其他当事人予以认可的;
(三)当事人达成口头和解协议,执行人员将和解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各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的。
第三条 中止执行后,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一)、立法上的缺陷,这是造成当前逃避执行多发的最重要的一个因素。
1、缺乏一部专门、系统的民事强制执行法。当今世界上多数国家,都制定有民事强制执行法律,而我国至今仍没有一部完整独立的《民事强制执行法》,立法滞后于现实。虽然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增加了执行编,最高人民法院也出台了一些相关的司法解释。但这些法律条文过于笼统,过于简单,过于原则性,无法解决当前执行工作中日益纷繁复杂的状况。
2、执行强制力软弱,缺乏执行力度。生效法律文书的强制执行体现了法律的强制性。法律强制性的实现要有法律的强制力作后盾。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措施与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而受到的制裁代价相差甚远,不足以警示那些故意逃避债务的个人和单位。
3、刑事诉讼程序繁琐,追究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罪不力。刑事诉讼法规定不具体,操作不便,受各种原因的影响,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问题,或是取证困难、证据不足,或是定性认识不一,最终不了了之者居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甚少,没有威慑力。
(二)、其他方面的原因
1、立、审、执之间互相衔接不到位。执行作为审判的后续环节,受审判的影响极大,如果审判阶段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不力,就会使当事人有机会转移财产,给后续的执行工作带来不必要的麻烦。目前,立、审、执衔接不到位主要表现是立案庭、审判庭不能正确引导当事人启动诉前保全和诉讼保全程序,给败诉一方当事人在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前隐藏、转移财产的时机。
2、社会诚信缺失。诚实信用原则,是人们进行社会经济交往应遵循的最基本的道德准则。社会缺失诚信,既影响社会和谐和经济的发展,也影响法治建设的进程。诚实信用、守法经营的价值观念已日渐淡薄,拖债、逃债、赖债在一些人眼中已不是可耻的事,而被视为能力,一些债务人利用各种形式逃避债务的清偿,而不以为耻。
3、协助单位消极协助执行。当今社会并未真正形成支持法院执行工作的良好氛围,个别协助单位仍存在不愿协助、或消极协助执行的现象,甚至妨碍、阻挠法院执行;一些地方、部门没有从维护法制的高度去认识法院的执行,为了本地、本部门的利益,消极配合甚至阻碍法院的执行。
4、对规避、逃避执行行为的打击力度不够。就当前执行工作现状而言,执行力度的不断加大是值得肯定的。但对规避、逃避执行等拒不履行执行义务行为的惩治和打击力度却远远不够,导致公众认为法院缺乏强制力。如有的法院在面对拒不履行执行义务的行为时,往往对被执行人采取罚款、拘留等民事制裁措施;对有协助执行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拒不履行协助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也只给予罚款处理;对这些违法行为,真正以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文书罪予以定罪处罚的则少之又少,打击力度不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