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时限
5(工作日)
二、办理材料
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全体合伙人签署,自然人的自然人签字,法人的盖章加法定代表人签署。
具体见申请表格后的提交材料规范
申请变更的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合伙协议的,提交由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的新修改的合伙协议。
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执行。
1、本申请书适用合伙企业向登记机关申请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及相关事项备案。向登记机关提交的申请书只填写与本次申请有关的栏目。2、“基本信息”栏中的“经营场所”栏无法按照格式填写的,在横线上填写。“生产经营地”栏根据实际情况填写,生产经营地应在登记机关的管辖范围内。“名称预先核准文号/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栏,申请设立登记时已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的填写“名称预先核准文号”,未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的无须填写;申请变更、注销登记或备案时填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注册号”。3、合伙企业申请变更登记的,填写“基本信息”栏、“变更”栏有关内容及附表7“承诺书”。“申请人声明”由原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或者拟任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签署并加盖企业公章。申请变更同时“备案”的,填写“备案”栏有关内容。申请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变更的,还需填写附表1“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信息”和附表3“全体合伙人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委托书”;申请合伙人及责任承担方式、出资情况变更的,还需填写附表2“合伙人出资情况”。需要填写委托书的,填写相应的委托书附表3“全体合伙人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委托书”、附表4“法人或其他组织委派代表的委托书”。“变更项目”可加行续写或附页续写。合伙企业增设经营场所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填写“变更”栏有关内容,可加行续写或附页续写。增设经营场所应当在同一登记机关管辖范围内。4、“经营范围”栏应根据合伙协议,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及有关规定填写。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事项的,应当按照相关批准文件表述;批准文件没有表述或者表述不规范的,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表述。不涉及前置许可事项的,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表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没有规范的新兴行业或者具体经营项目,参考政策文件、行业习惯或者专业文献表述。5、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应当使用A4型纸。依本表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签署;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工整填写、签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