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1)名称变更;2)业务范围变更。
广宁县民政局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
第十条 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三)有固定的住所;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10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六)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
第六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
法律、行政法规对社会团体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
第十一条 申请登记社会团体(2016修改版)【申请筹备成立社会团体(1998版)】,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 登记申请书;(2016修改版)【筹备申请书(1998版)】
(二) 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三) 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
(四) 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五) 章程草案。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
第四条 社会团体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 社会团体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