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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转发市老龄委关于调整我市老年人优待服务政策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发﹝2005﹞60号)
依法对我市60岁以上的公民实行优待服务
为给我市高龄老人创造良好的社会生活条件,1993年10月市政府办公厅下发了《转发市老龄委等部门〈关于为高龄老人实行优待服务的意见〉》(津政办发〔1993〕51号),对我市70岁以上的高龄老年人提供相关优待服务。随着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为我市所有老年人提供更多、更好的优待服务的条件已经具备。根据《实施办法》规定,对我市60周岁以上公民全部实行优待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