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办理转出:
已在市本级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
参保单位或本人已办理停保手续。
2、办理转入:
参保单位或本人以办理参保手续。
(1)由本人或新就业地用人单位到市医保中心服务大厅窗口办理,填写《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并按规定提供居民身份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2)市医保中心服务窗口受理申请后,对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与原参保地经办机构联系,生成并发出《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3)原参保地经办机构在收到《联系函》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应将《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凭证》和《参保人员医疗保险类型变更信息表》寄送市医保中心。有个人账户的,办理个人帐户余额划转手续。
(4)市医保中心在收到凭证和个人账户余额的15个工作日内将转移的个人账户金额计入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根据《参保凭证》和《信息表》补充完善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