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地点
四会市东城街道广场北路五馆首层
二、办理材料
加盖企业公章,说明拆除或者闲置污染物治理设施的原因及理由。
加盖企业公章。
按需提供,核对原件,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注明与原件相符。
核对原件,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核对原件,复印件需盖企业公章。
三、办理费用
不收费
四、办理时限
5(工作日)
五、法律依据
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2015年修订)(2016年)
第二十三条第三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不得擅自拆除、闲置防治污染设施。确需拆除、闲置的,应当提前十五日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拆除、闲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3年修正)第三十四条》(2013年)
第三十四条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7年)
第十五条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保持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的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必须事先报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
第二十一条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报登记拥有的水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并提供防治水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资料。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登记;其水污染物处理设施应当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应当事先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年)
第四十一条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