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投诉方式 监督电话:0514-858688315;监督投诉电话:12345
1、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签署的《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或身份证明
3、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注销决定书
4、合伙企业清算报告
5、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
6、营业执照正副本
扬州市文昌东路9号扬州政务服务中心10号窗口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四章 合伙企业解散、清算
第八十五条 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一)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六)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第八十六条 合伙企业解散,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十五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