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1、《广东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修正)》第九条;2、《广东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十条、第十八条;3、《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九条;4、《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
二、办理费用
不收费
三、办理时限
30(工作日)
四、办理机构
新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五、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07年)(2008年)
第四十条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章程和管理制度;
(二)有开展业务必备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和一定数额的开办资金;
(三)有一定数量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依法办理行政许可。经许可的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向工商行政部门办理登记。
未经依法许可和登记的机构,不得从事职业中介活动。
国家对外商投资职业中介机构和向劳动者提供境外就业服务的职业中介机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六、办理材料
一式两份,申请单位盖章
一式两份,申请单位盖章
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情形需提供
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情形需提供
如非法定代表人本人办理时需提供
如非法定代表人本人办理时需提供
如非法定代表人本人办理时需提供
变更的办公场所所属楼高50m以上或位于一万㎡大型商场内或位于四万㎡公共建筑内的单位,需提供。
变更的办公场所所属楼高50m以下且建筑面积300㎡以上的单位,一次验收通过的需提供
变更的办公场所所属楼高50m以下且建筑面积300㎡以上的单位,复验才通过的需提供
变更经营地址,使用自有或者非自有房产作为经营场所的,提交
变更经营地址,使用非自有房产的,除提交业主房屋产权证明外,还需提交
变更经营地址,使用非自有房产且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提交。
变更经营地址,使用非自有房产,没有房地产管理部门证明的,提交。
变更经营地址,使用非自有房产,没有房地产管理部门证明的,提交。
变更经营地址,使用非自有房产,没有房地产管理部门证明的,提交。
变更经营地址,使用非自有房产,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可提交
变更经营地址,使用非自有房产,无法提交12至17号文件的,提交
变更经营地址,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
变更经营地址,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
《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及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变更经营地址,将住宅改变为商用的,除提交房屋产权证明之外,还应提交。
变更注册资金时需提供
变更机构名称的,提交
增减服务范围的,提交
复印件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