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时限
14(工作日)
二、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2017年)
第112项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
《珠海经济特区出租车管理条例》(2013年3月28日珠海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17年)
第八条从事出租车经营的,应当登记注册为企业,并取得出租客运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出租车经营许可证)。取得出租车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自有二十个以上营运牌照及相应车辆;
(二)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
(三)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驾驶员;
(四)有健全的安全生产、服务质量、车辆、驾驶员等管理制度。
《广东省出租汽车管理办法》(2010年省政府令第145号)(2017年)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出租汽车经营权许可决定之日起30日内,为出租汽车经营者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为符合规定的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
《珠海经济特区出租车管理条例》(2013年3月28日珠海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17年)
第九条申请出租车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作出许可决定的,应当颁发出租车经营许可证,并对其投入营运的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