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不可以携带子女在监狱服刑,法律无权无故剥夺其子女的人身自由权。同时这是保障人权的表现。
第一子女是无辜的,没有犯罪,刑法理论上年龄也够不上,没有犯罪就不应该科处刑罚的。
第二,在监狱里生活的孩子,成长很不利,很可能学坏的,那么刑罚的目的在于教育人,而不是惩罚人,这么做跟刑罚精神是违背的。
《监狱法》第十九条 罪犯不得携带子女在监内服刑。
可以的,但是要在服刑期间一贯表现好。判处无期徒刑的任何条件下不允许。判处有期徒刑符合条件的可以离监探亲。父亲病危的情况下,由罪犯本人或具保人(直系亲属或监护人)提出申请,履行必要的审批手续后即可特许离监。
《监狱法》第五十七条 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狱可以给予表扬、物质奖励或者记功:
(一)遵守监规纪律,努力学习,积极劳动,有认罪服法表现的;
(二)阻止违法犯罪活动的;
(三)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的;
(四)节约原材料或者爱护公物,有成绩的;
(五)进行技术革新或者传授生产技术,有一定成效的;
(六)在防止或者消除灾害事故中作出一定贡献的;
(七)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贡献的。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在服刑期间一贯表现好,离开监狱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监狱可以根据情况准其离监探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