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高新区港乐路1号大洲科技园一楼行政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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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07)(2017年)
第四十条 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章程和管理制度;
(二)有开展业务必备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和一定数额的开办资金;
(三)有一定数量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依法办理行政许可。经许可的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向工商行政部门办理登记。
未经依法许可和登记的机构,不得从事职业中介活动。
国家对外商投资职业中介机构和向劳动者提供境外就业服务的职业中介机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2003年)(2017年)
第八条 申请设立职业介绍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机构名称和组织章程;(二)有三名以上取得广东省职业介绍从业人员资格证的从业人员;(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施;(四)有不少于十万元的开办资金;(五)有相应的财务核算制度;(六)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广东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2012年修正)(2017年)
第九条 从事人才中介服务活动,应当依法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机构名称、组织章程和管理制度; (二)有与其申请的业务相适应的固定服务场所、设施,注册资金不得少于十万元; (三)有五名以上具有大学专科毕业以上学历、取得省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颁发的人才中介服务资格证的专职工作人员; (四)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