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的产假不得少于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
对晚婚的,延长婚假十天。夫妻双方晚婚的,双方享受;一方晚婚的,一方享受。
对晚育的,延长女方产假三十天,给予男方护理假十天。
晚婚、晚育规定的假期视为出勤,不影响工资、奖金及福利待遇。
农村居民及城镇无业人员晚婚、晚育的,由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给予表扬和奖励。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
流产产假
怀孕三个月以内流产的女职工,根据医疗单位的证明,给予二十至三十天的产假;
怀孕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流产的,产假四十二天;
怀孕七个月以上流产的,产假九十天。
产假期满恢复工作时,允许有一至二周的时间逐步恢复原定额的工作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