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政府采购的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采取哪一方式要依据具体的采购行为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二十六条 政府采购采用以下方式:
(一)公开招标;
(二)邀请招标;
(三)竞争性谈判;
(四)单一来源采购;
(五)询价;
(六)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第二十七条 采购人采购货物或者服务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其具体数额标准,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国务院规定;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
第二十八条 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一)加强宣传,提高认识。宣传要重点面对党政领导、纪检监察、各单位领导和财会人员。领导的支持是政府采购制度推行强有力的助推器,财会人员是具体执行者,他们的积极配合将大大提高采购效率。一是突出宣传采购法规政策和政府采购知识。二是宣传政府采购监管机制。其目的要让采购人清楚什么是集中采购,什么是分散采购,有哪些采购方式,自己该干什么,不该干什么。核心改革要从政府采购监管机构开始,比如整合监察、财政、审计资源,打造全新监管机构。
(二)完善制度,理顺规则。主要呼吁尽快出台《政府采购法》实施细则,期待对相关问题进行细化和明确,特别是要考虑政府采购方式审批的原则性和灵活性,还要考虑适用性。对此建议政府采购方式的审批原则采用前述的第四条原则,即平行与例外的原则,把除“公开招标”以外的方式全部作为例外加以明确,或把它们平行列出,彻底消除模糊概念。突出解决《政府采购法》和《招投标法》两部法律体系下的部门利益冲突问题,否则,各级领导观念难改变。
(三)加强监督,规范运行。加大政府采购监督力度,强化处罚的震慑作用,采购人要摆正自己的位置,财政部门要严格按规定程序办理政府采购方式的审批,纪检监察、审计部门要搞好督促检查,保障财政部门正确履行工作职责,推进依法行政规范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