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商标管理法律、法规,假冒他人注册商标,达到本规定立案标准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假冒他人注册商标,违法所得(即销售收入,下同)数额达到下列标准的,应予立案:
(1)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2)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同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犯罪人通谋,为其提供制造、销售、使用、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以假冒注册商标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
3、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情节严重,应予立案:
(1)具有本规定第二条第(1)项所列行为,非法经营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2)具有本规定第二条第(3)项所列行为,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在二万件(套)以上的。
4、假冒他人注册商标,虽未达到第二条第(1)、(3)项或第三条规定的标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视为情节严重,应予立案:
(1)因假冒他人注册商标,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两次行政处罚又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
(2)假冒他人已经注册的人用药品商标的;
(3)利用贿赂等非法手段推销假冒商标商品或者伪造、擅自制造的他人注册的商标标识的;
(4)假冒他人注册商标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国际影响的。
5、企业事业单位具有上列行为达到第二、三、四条立案标准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予以立案,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凡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具有直接联系的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案件,由检察机关立案侦查。检察机关认为需要自己直接受理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案件,也可自行立案侦查。
(一)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2、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2、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3、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三)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假冒注册商标犯罪,又销售该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处罚。
(四)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假冒注册商标犯罪,又销售明知是他人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五)单位犯此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相关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