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逐步停止使用劳动和社会保障卡、城镇居民医保卡等磁条卡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有关单位:
根据《青岛市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试行)(青人社字〔2015〕30号)规定,经研究,决定自2017年4月1日起,分阶段逐步停止使用《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卡和《青岛市城镇居民医保卡等磁条卡(以下简称劳动保障卡、居民医保卡),同时,全面激活启用加载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芯片卡,以下简称新社保卡)。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停止使用的时间安排
(一)连续两年及以上未使用劳动保障卡刷卡消费的,自2017年4月1日起停止使用。
(二)连续一年及以上未使用劳动保障卡刷卡消费的,自2017年10月1日起停止使用。
(三)自2018年1月1日起,全部停止使用劳动保障卡和居民医保卡。
二、新老卡衔接的有关问题
(一)劳动保障卡停止使用后,已申领新社保卡的参保人员,应及时到发卡银行的任一网点办理新卡激活手续。尚未申领新社保卡的参保人员,可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就近到社保卡合作银行任意一家营业网点办理新社保卡申领手续;急需用卡的,可即时申领激活新社保卡临时卡。
(二)劳动保障卡停止使用后,卡内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予以封存;待新社保卡激活启用后,原卡内余额将自动转入新社保卡社保账户内。
(三)暂不具备新社保卡申领条件的人员,急需用卡的,可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就近到社保卡合作银行任意一家营业网点,即时办理新社保卡临时卡申领和激活手续。
(四)未成年人及其他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可由其直系亲属、监护人代办新卡的社保功能激活等非金融应用业务。必要时发卡银行可提供上门服务,协助办理相关事务。
三、有关要求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社保卡合作银行、各相关单位应妥善做好新老卡衔接工作,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宣传、告知、解释和引导等工作,如遇特殊情况应及时与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联系。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