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不受理的行政诉讼事项包括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行政诉讼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了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引起的诉讼,具体认定应由哪一个行政机关承担责任并作为被告,是行政诉讼中的一个重要问题。行政诉讼法规定如下: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2.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为被告;
3.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4.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为被告。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5.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被撤销的行政机关,继续行使其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6.有些具体行政行为虽是由行政机关的具体工作人员作出的,但这是代表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行为,所以其所在的行政机关仍应是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