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内婚姻登记由当事人户籍所在地的区民政局负责办理。
2、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出具以下证件及证明材料:
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两寸黑白合影照片3张;
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证明;
3、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出具以下证件及证明材料:
本人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4、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出具以下证件及证明材料:
本人有效护照;
居住国公证机构或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5、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出具以下证件及证明材料:
本人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6、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非双方自愿的;
一方或双方已有配偶的;
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