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交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照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申请表》;
提交申请人的近期免冠白底2寸证件照片;
与人员类别相应的申请材料:
(一)父母系中外通婚,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持空白外国护照且无中国签证,其父母中一方为在本市长期居住人员所需材料:
1.交验申请人的外国护照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2.交验含副联的出生医学证明(无副联需提供儿童户口本),并提交复印件。若非婚生子女,需提供我国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该儿童与父母亲子鉴定报告;
3.交验父母双方结婚证明(可由相关的民政、卫生、公安等政府主管部门、公证部门或所属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系国外机构出具的,须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认证有效期为半年),非中文的需提供国内有翻译资质机构出具的中文翻译。
与人员类别相应的申请材料:(二)持《办理凭证》的,提交申请人的外国护照原件及复印件;
与人员类别相应的申请材料:(三)港澳居民所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在内地遗失、损毁或者失效需要返回香港或者澳门的所需材料:交验香港居民或者澳门永久居民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与人员类别相应的申请材料:(四)已办理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持空白外国护照且无中国身份证在本市长期居住人员所需材料:
1.交验申请人的外国护照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2.交验最后一次入境所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原件,提交复印件;证件遗失的,可提交出入境记录。
1、《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2006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条 公民从事边境贸易、边境旅游服务或者参加边境旅游等情形,可以向公安部委托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
2、《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2011年11月2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2011年12月22日发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公民从事边境贸易、边境旅游服务或者参加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的边境旅游线路边境旅游的,可以由本人向边境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出入境通行证,并从公安部规定的口岸出入境。
公民从事边境贸易、边境旅游服务的,可为其签发一年多次出入境有效或者三个月一次出入境有效的出入境通行证;公民参加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的边境旅游线路边境旅游的,可为其签发三个月一次出入境有效的出入境通行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