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流程图
一、工伤鉴定定义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10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3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二、工伤鉴定的申请条件
(1)申请初次鉴定(确认)的条件,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停工留薪期满或停工留薪期内伤情处于相对稳定的状态,可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直系亲属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填报《劳动能力鉴定表,并按规定提交相关资料。
(2)申请再次鉴定(确认)的条件,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3)申请复查鉴定(确认)的条件,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向负责初次鉴定的劳动鉴定委员会申请复查鉴定。
已终止工伤保险关系和劳动关系的申请人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按相关的政策规定中心不予受理。
三、工伤鉴定的经办机构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确认)实行市、区县(自治县、市)两级鉴定(确认)。重庆市社会保险局劳动鉴定中心为市级劳动能力鉴定经办机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同时为同级劳动能力鉴定经办机构。
四、业务范围
重庆市社会保险局劳动鉴定中心业务范围:
1、市属破产企业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确认);
2、本市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配置辅助器具、职业康复的再次鉴定(确认);
3、其他受委托的鉴定(确认);
区县(自治县、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业务范围:
1、属本地区参保单位工伤职工及供养亲属的劳动能力初次鉴定和复查鉴定;
2、属本地区参保单位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职业康复的初次确认;
3、属本地区参保单位工伤职工延长停工留薪期、疾病与工伤相关联和旧伤复发的初次鉴定确认;
4、其他受委托的鉴定(确认);
五、工伤鉴定申报提交资料
(1)《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确认)表;
(2)《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告知书
(3)工伤认定决定书或《工伤证的复印件;
(4)被鉴定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寸免冠近照;
(5)被鉴定人的病历、诊断证明、理化检验报告、CT、X光片等诊疗资料的复印件;
(6)申请再次鉴定的,需提供初次鉴定结论通知书的复印件和收到初次鉴定结论通知书的有效时间证明;
(7)申请职业病鉴定的,需填写《信息卡;
(8)法规、政策规定或中心根据鉴定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提供上述资料的复印件时,应将原件一并送劳动鉴定经办机构核对(核对后退持有人保管)。
六、工伤劳动能力鉴定的收费
劳动能力鉴定经办机构依法收取劳动能力鉴定费。
(1)初次鉴定(确认)费标准每案例400元。委托鉴定按此收费标准执行。
(2)再次鉴定费标准每案例750元。
(3)鉴定所需的检查费按医疗收费标准收取。
(4)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鉴定(确认)结果为疾病与工伤无关联、供养亲属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以及再次鉴定(确认)或复查鉴定的结论没有变化所产生的鉴定(确认)费由申请者承担。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或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期间发生的鉴定(确认)费由用人单位承担。
七、工伤劳动能力鉴定的时限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
申请人补正材料的时间不计算在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时限内。
八、市级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的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重庆市北部新区金渝大道85号汉国中心B栋7楼。邮编:401120
联系电话:8862288088622875
传真:886228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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