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村委会出的证明法院会不会认可,要依据证明的内容而定,作为证据使用的,要由法院查实才能作为证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村委会不算单位犯罪的“单位”
现阶段,村委会应是农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尚没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村委会属于刑法中的单位,故以村委会实施犯罪的,尚不能明确算是单位犯罪。
现行《刑法》对单位犯罪的规定中,详细列举了“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五种单位,显然不包括村委会。而且与单位犯罪相关的司法解释,也没有明确将村委会定义为单位,用以追究刑事责任。此外,《公安部关于村民委员会可否构成单位主体的批复》中明确规定了“对以村民委员会名义实施犯罪的,不应以单位犯罪论”。
因而,现阶段村民委员会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单位犯罪主体,村委会犯罪的,不能对其予以刑事处罚,只可以直接追究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相关的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但在实践中,有些法院会认定村委会属于单位:
由于村委会具有作为单位犯罪的主体构成要件和法律特征,故有时亦算做单位,并能构成单位犯罪。
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就认为村委会属于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的“其他单位”。
所以,在司法实践中,有些法院在审理村委会犯罪的某些案件时,会将其按照刑法的单位犯罪来审理的,既处罚村委会又追究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