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东分中心(大东区观泉路102-6号);
和平分中心(和平区长白西路51号);
沈河分中心(沈河区先农坛路13号甲1);
皇姑分中心(皇姑区金山北路21-8号);
铁西分中心(铁西区北一西路50号A座一楼);
沈北分中心(沈北新区辉山大街123号29号楼2楼);
浑南分中心(浑南区银卡东路8号);
法库分中心(法库县陶瓷工业科技园A区劳动综合大厦1楼);
苏家分中心(苏家屯区雪松路42号);
新民分中心(新民市南环西路1号);
张士分中心(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流花湖街1号);
辽中分中心(辽中县南一路47号);
康平分中心(康平县康平镇迎宾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楼);
于洪分中心(于洪区黄海路39号);
市中心(皇姑区崇山中路103号)。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2010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包括农民工。
第三条 参保人员跨统筹流动就业的,由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参保人员达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其在各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未达到领取年龄前,不得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办理退保手续。